避孕药未能避孕 女子一怒起诉厂商
为紧急避孕,便买避孕药吃,不料吃过避孕药后仍然怀孕。消费者姚小姐一气之下将卖药方和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979.96元。昨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08年5月1日,田先生和未婚妻姚小姐到外地旅游,其间两人住在一处。为避免怀孕,姚小姐在郑州市河南医药超市丰产路店购买了名为毓婷的紧急避孕药(以下简称毓婷),并根据药店人员告知、毓婷包装盒说明、内附说明书使用方法,服用了两粒毓婷。
不久,姚小姐感到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姚小姐得知自己怀孕了。未婚先孕,姚小姐只好花1100多元做了人流手术。姚小姐以为避孕药有问题,而毓婷紧急避孕药生产厂家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药业质量中心根据姚购买的毓婷产品批号和防伪号,确定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姚的亲友则根据产品包装盒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咨询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所、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两个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毓婷必须限定单次性生活,多次性生活会影响药物作用,不能保证药物效力。
姚女士认为,在毓婷包装盒上写着“在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药越早,预防妊娠效果越好,单次口服两片;或首次服一片,间隔12小时服第二片”。而盒内附的说明书上关于用法用量的表述与此一致,即只有对服用时间的限制并无性生活次数限制说明。产品说明书上“避孕失败72小时内”的表述也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使得消费者不能正确使用该产品进而导致避孕失败,给消费者身心造成伤害。
姚小姐认为,由于毓婷避孕药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的说明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说明,给自己造成了伤害。因此,北京紫竹药业、河南医药超市、国家计生委科研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为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实习编辑:司徒穗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