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与失踪妻子办离婚 民政局称无权撤销婚姻
假老婆落跑 老公抓狂 最后把民政局告了
闪电结婚后,妻子没几天就失踪,去公安一查,“查无此人”。
邬某多次和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可对方一直不予受理。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昨天上午,鄞州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鄞州区民政局作出的邬某与曾鹰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老婆居然“查无此人”
邬某今年38岁,一直没婚娶。2006年5月9日,他花了1.5万元,通过别人认识了湖南姑娘曾鹰。7天后,两人闪电结婚。
结婚两天后,曾鹰出门后再没有回来。邬某到公安局查寻,却发现“曾鹰”的名字和身份证都是假的。
“如果不撤销婚姻,以后想结婚都不行。”邬某觉得,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人员没有发现户口本及身份证是假的,就发了结婚证。于是他多次向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可对方一直不予受理。
邬某今年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院,同时要求撤销这次婚姻登记。
民政局称无权撤销婚姻
对此,民政局觉得冤:邬某和“曾鹰”登记结婚时,提供了各自身份证、户口本、两人合影照等材料,他们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也是按法定程序向对方颁发的结婚证。
庭审时,民政局辩护律师解释说,民政部门仅为婚姻登记机关,非公安司法机关,他们对登记人员实行的是形式审核,而非实质性审查。同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民政局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除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民政局表示,即使登记时曾鹰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伪造的,他们也无权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处在为邬某和“曾鹰”办理结婚登记时,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按规定颁发了结婚证。但民政局在对“曾鹰”的身份审查上,因无法识别其真实的身份,导致“曾鹰”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了结婚登记,因此在事实的认定上有误。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申请结婚登记身份需真实,曾鹰身份系伪造,请求撤销的理由成立。
“主要过错是邬某和曾鹰,才导致了这样的结局。”办案法官说。
(实习编辑:司徒穗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