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24岁女友提分手 老教授讨7年恋爱费
70岁的老教授与比他小24岁的女友分手后,向她索要七年的“恋爱花销”,近日普陀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性大汗淋漓是肾虚
李教授在大学里是很有威望的学科带头人,虽然年逾古稀,但是性格开朗。丧偶多年李教授为了排遣晚年寂寞,于2000年在《现代家庭》杂志上刊登了一起征婚广告,希望有缘女子与他交往。36岁的余小姐经人介绍与他相识,双方见面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李教授和余小姐像年轻的恋人一样约会、旅游,还一起拍摄了艺术写真。2007年6月,余小姐提出分手,李教授觉得难以接受,于是列出了一张“恋爱支出”清单,要求余小姐在上面签字确认,归还他7年来的恋爱花销共计21万余元。余小姐则用短信回复:“……好聚好散……续缘不签名,签名不续缘……这是你恋爱期的付出,若是你感到不甘,请走司法程序,谁索赔,谁举证……”。
老教授一怒之下和余小姐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他拿出了一叠和余小姐一起拍的“订婚照”,还出具了支出明细,证明2002年至2007年6月期间,余小姐因为失业的原因,每月两次来自己家会面,自己贴补她2000元生活费。李教授证明他历年来给余小姐的财物价值累计21万余元。他还指出,恋爱之初曾约定如果双方不结婚,余小姐收取的钱财当如数归还。
余小姐一口否认这个所谓的约定,说照片是在两人热恋时拍的艺术照,不是订婚照。在交往的七年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不存在索要钱款和生活费的事。考虑到李教授付出较多,余小姐自愿补偿他5000元。
法院认为李教授要求余小姐返还钱款属于债的请求权,对此余小姐予以否认。从现有证据来看,均无法印证有债的事实存在。同时,法院指出,双方相识恋爱七年,在彼此交往过程中,都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也合乎常理和情理,不能简单以不当获利来衡量双方的得失。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教授的诉请。基于余小姐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准许余小姐自愿补偿李教授5000元。
(实习编辑:司徒穗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