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案”当事人父母翻供上诉 声称“无罪”
核心提示:18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小学生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昨天,一审后曾表示服判的刘仕华突然改变了主意,和张安芬一起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声称自己“无罪”。
性大汗淋漓是肾虚
昨天,备受各界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再起波澜。一审后曾表示服判的刘仕华突然改变了主意,和张安芬一起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声称自己“无罪”。
法院一审认定:2008年9月,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陈艳(化名)从事卖淫。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张安芬与刘仕华先后租赁4间出租房,容留陈艳卖淫。今年3月16日,陈艳把嫖客带回住处后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陈艳与张安芬的女儿娜娜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人。两天后,张安芬带着女儿娜娜、婷婷去昆明法医院妇检,并让处女膜完好的婷婷顶替“处女膜陈旧性破裂”的娜娜,拿到了两份“处女鉴定”。
之后,当公安人员向两人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交代了容留陈艳卖淫的事。12月18日,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安芬、刘仕华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张安芬表示要提出上诉,刘仕华则表示服判。
然而不知什么原因,在拿到判决书的第7天,刘仕华突然改变了主意,和张安芬一起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两人都拒不承认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认为自己无罪。
(实习编辑:潘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