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诬告性侵亲生女 法庭揭女儿受母教唆指证
台湾南投县詹姓男子被前妻控告性侵幼女,一审判刑18年,二审大逆转,合议庭查出前妻在外结交的男友性侵被害女童,且阿姨从电话中偷听到女童妈妈教唆女儿诬指生父性侵,台中高分院因此认定女童及生母证词不足采信,以罪嫌不足,改判他无罪。
性大汗淋漓是肾虚
检警指控,现年15岁的少女,曾经在家作功课时,被生父以铅笔、原子笔或生殖器插入下体,被害少女因而畏惧回家,多次放学后自行前往外婆家,经生母多次探询,被害人才告诉生母,诉请警方侦办。
詹否认性侵女儿,辩称女儿被前妻唆使诬指他性侵,但一审法官以被害人下体有多处小裂伤,女儿不会陷害生父,认定詹嫌罔顾伦常残害自己女儿,从重判刑,詹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合议庭审理时,被害女童的阿姨证称:“外甥女告诉我,妈妈带她去集集镇找朋友,把她丢在洪叔叔那边,她睡午觉时,洪叔叔性侵她”,辅导老师也证称,被害人也说被妈妈男友“阿发”性侵,爸爸没有。
阿姨并称,有次上法院前,陈女打电话给女儿,她偷听到陈女教唆女儿猛咬生父性侵,后来她向被害人询问詹有无性侵她,她说没有,是妈妈教她怎么讲的。
此外,被害女童指控被生父性侵地点皆在客厅,每次生母都在厨房煮饭,厨房没门,距客厅2、3步,倘詹有意性侵被害人,岂可能选在家人随时会出现的地方。
前妻证称女儿被丈夫性侵,畏惧回家,自行跑到外婆家,但外公表示孙女常没东西吃,又常被妈妈打,才跑来同住。合议庭认定女童及生母证述有诸多瑕疵,难以采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詹某无罪。
(实习编辑:潘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