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合同”是保护or讽刺?
如果有一天,你和一异性邂逅而互有好感,继而想深入接触,他忽然提出两人要签定一份“性爱合同”,你感受如何?
2003年年底,一种前所未有的法律文书———“性爱合同”在美国诞生了。据其发明人称,在和性伴侣发生性关系之前,最好趁着头脑还未发热时先签一份这样的“性爱合同”,声明此次性活动是在双方友好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从而彻底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种种纠纷。但是反对者认为,合同与现行法律有冲突之处,不便之处还在于———难道每次做爱前,都必须先咨询律师的意见吗?
“性爱合同”的发明者洛杉矶性学专家兼律师爱娃·卡得尔 介绍说,当初之所以会想到发明“性爱合同”,完全是机缘巧合:“当时我的一名客户跑来向我诉苦,他头天晚上的约会真是糟透了,尽管他和女方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女方后来却扬言要控告他性侵犯。于是我突发奇想,何不在事前先签一份‘性爱合同’呢?那样一来不就什么麻烦都没有了吗?”
虽然流传多年,但其实此类“性爱合同”并没有再流行开来。毕竟一般人本身的艳遇几率以及被利用性都不强,连“一夜情”都依然是极少的时候,“性爱合同”是更小众的文件了。
近年来,签订“性爱合同”的情况仅在明星巨富间比较流行,一般是由男方提出签订。这类人在生活中往往是女性追逐的焦点,他们去一趟酒吧,在旅途上结交一个普通朋友,都要比寻常人付出更大的代价。毕竟他们在明,别人在暗。他们永远不知道坐在自己旁边的人是为了什么和自己交往,不安全感已经变成他们必然的心态。
于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观念之下,明星巨富们便想出了这样一个既能偷腥解馋,又可避腥气上身的自以为“两全其美”的“招数”。问题是,这种游戏规则永远只限于两性的“游戏”,当当事人双方对此都拥有如此心态时,也可想而知镜花水月的时候无法长久,一纸合同或许也就成了对人性最大的讽刺。
(责任编辑:陈荣德)